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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0-5-5 浏览次数:3301

    关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劳动合同法规定了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的2倍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一直存有争议。因为劳动合同法之前没有类似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赔偿金的计算区间应当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者工作年限所得出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


    但是之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主要明确了两层意思,其一,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经济补偿项目,两者不可同时主张;其二,赔偿金的计算区间应当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之前所称的2008年1月1日之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此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付成本,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辞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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