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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10-2 浏览次数:1008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农业局、商贸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物价局、统计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宁政发[2006]76号文件明确的以下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集体企业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

    (二)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三)已按全市改制或兼并破产计划进行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

    (五)城镇就业困难群体:“4045”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

    (六)符合城镇就业困难群体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监督等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本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青年新生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其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不足,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可增加到5万元;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可给予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上述企业在按时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可贴息50%,具体按《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营发[2006]51号)执行。

    三、市、区县建设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应适当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应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创业园、创业街等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基地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并指导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成功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本市户籍持《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4800元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依次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到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等,经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可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及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含持《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计算,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吸纳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国资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认定、主管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减免税收的具体办理按照市财政、国税、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因城市规划征用土地后失去承包土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尚未实现就业的本市农民,可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领取《就业登记证》申请,进行失业登记,经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安排。“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附后)的填报指导、相关审核,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七、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有关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吸纳“4045”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按用人单位与“4045”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对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同时,可按单位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服务性岗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除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45”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复审并报街道办事处认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可按其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金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个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可享受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具体办理,按照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持有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成功的,可凭用人单位与免费介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个人身份证明等,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介绍补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成功推荐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加强现有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在有条件的行政村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资金,积极支持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十、培训机构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免费组织持本市《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可按通过鉴定人数向培训机构注册地的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和标准、比例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在7日内到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依据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违反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实施范围的规定。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十二、企业每年初应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当年裁员计划。企业一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度内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及一次性裁员100人以上的,事前须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裁员。企业在申报裁员时应如实提供裁员方案、裁员依据、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裁员方案的决议、主管部门或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支付经济补偿等有关费用的资金准备情况及裁员名单等材料。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后,在15日内告知企业审查结果。 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其他改革改制过程中符合托管条件、已签订托管协议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各类不得裁减的人员。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及时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支付并结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十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南京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上一年度的企业转岗培训补贴:

    1、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月均参保人数在一百人以上;

    2、上年度内终止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

    3、上年度企业按照裁员预报制度的规定按时申报企业全年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计划;

    4、转岗培训方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且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转岗培训。

    企业转岗培训补贴根据企业参加转岗培训的富余人员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确定,但补贴总额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职工当年度内参加不同工种的转岗培训、跨年度参加同一工种的转岗培训均不得再申请转岗培训补贴。

    十四、本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当月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1、女年满48周岁、男年满58周岁;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0年以上;

    3、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申请经户籍所在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手续。 十五、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在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立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其所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门诊医疗补助费和住院医疗补助金。

    十六、市、区县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政策落实协调会,加强沟通,相互协调,公布扶持政策咨询投诉电话,促使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定期分析、报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填写《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表》(附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季扎口汇总,总结上报。逐步实行投资新上项目就业论证制度,将创造就业岗位作为设立投资项目的重要评估指标,扩大就业容量。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区县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目标任务落实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现象,纠正不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对落实好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十七、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商贸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南京市委员会、市妇女联合会为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县也要对促进就业委员会作相应调整。各成员单位在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协调政策落实,交流工作进展,开展联合调研,研究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落实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十八、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经委、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国土、农业、商贸、国资、人民银行、国税、地税、工商、物价、统计、人事、编委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十九、以上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二十、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可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贯彻意见。

    附件:

    1、《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表》;

    2、《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京市经济委员会、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中共南京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京市委员会、南京市妇女联合会

    二ОО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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