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民主管理 裁员调岗 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 招聘录用 仲裁诉讼 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 | 激励模式 | 激励机制 | 激励对象 | 购售股权 | 权利义务 | 设计实施 | 作用价值 | 法律法规 | 其他指引 |
考核方法热点文章
考核方法最新文章
考核方法
为确保员工稳定性而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行为
发表时间:2010-9-8 浏览次数:1224

    有些企业为留住应聘者,或防止员工辞职,往往采取在招聘过程中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行为,认为一旦收取高额押金或扣留了毕业证、学位证或身份证件,应聘者即无法另行寻找工作机会。殊不知,此种做法属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企业无视上述规定,将有可能遭受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扣留身份证的行为,则属于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另外,希望通过收取押金、扣留证件而迫使应聘者签署劳动合同的行为,因含有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而言,有可能导致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