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据:
1、由用人单位盖章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通常一式三份);
2、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证据清单》(通常一式三份);
3、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受托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委托权限);
4、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用人单位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则只需要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5、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通常一式三份);
第二、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民事起诉状》(通常一式三份);
2、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证据清单》(通常一式三份);
3、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受托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委托权限); 用人单位委托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出席庭审参加庭审活动并行使诉讼权利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工资表等可以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4、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用人单位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则只需要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5、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通常一式三份);
第三、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民事上诉状》(通常一式三份);
2、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证据清单》(通常一式三份);
3、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受托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委托权限); 用人单位委托公司职员作为代理人出席庭审参加庭审活动并行使诉讼权利的,还应当向法院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工资表等可以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一审阶段已经提供且二审未变更代理人的,无需重复提供)。
4、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用人单位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则只需要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5、由用人单位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通常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