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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错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0-5-12 浏览次数:1655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书面通知,准确送达。制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送达劳动者本人,保留送达证据。


    2、内容清楚,有理有据。解除通知内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3、民主程序,依法听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民主机制,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报备,规范移转。解除决定出具送达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报告和备案,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的移转和社会保险缴纳的中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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