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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10-10-6 浏览次数:1417

    用人单位未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风险包括:

    1、管理上的缺失。没有劳动规章制度使得企业在用工方面行使自主管理权限没有制定依据,无法实施有效管理。

    2、无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行使自主管理权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前提:其一,规章制度客观存在;其二,规章制度中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条款;其三,劳动者符合该情形。因此,存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此条款的存在对于用人单位就没有任何意义。

    3、无法适用“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难度也很大,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录用条件”的具体适用情形。因此,规章制度就是用人单位很好的一个工具,用人单位应当好好利用规章制度,在其中具体明确具体岗位劳动者的录用条件包括哪些,只有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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