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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如何有效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发表时间:2010-5-12 浏览次数:3221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性裁员外,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都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否则该决定即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在履行解除通知的义务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较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来说,该条即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赋予了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的直接解除权。除该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关系必须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法定义务(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报酬为辅助措施)。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提前通知义务的,一般来说,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会据此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为补足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未提前通知的经济补偿。


    2、通知内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应当内容完整、有理有据。


    3、送达方式。送达环节看似并不起眼,事实上是解除程序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试想如果该决定书无法准确送达劳动者本人,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时间上的拖延和成本上的负担。存在瑕疵的送达方式将会直接影响解除决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在送达环节上用人单位必须谨慎。第一,固定已经送达的证据,以备争议解决用途。第二,选择快捷便利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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