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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一些特殊职工的入会有什么规定?
发表时间:2010-6-27 浏览次数:1495

    1.对合同制工人的人会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合同制工人加入工会的通知》规定:合同制工人可以参加工会组织。

    在解除合同后而未续签合同时,其会籍保留在原单位,待重新就业后,由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转接会员组织关系。

    2.对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入会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或工作时间长短,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3.对在我国工作的外籍职工的入会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规定:“凡在我国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的外籍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中国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但不公开宣传动员。在外籍职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过中国工会的证明信。”

    在中外合资、私营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包括外商代理人 入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时,可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处理。

    4.对离退休职工的入会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已退休的职工能否参加工会的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办理了离、退手续后,即已脱离了原来的职业岗位,一般情况下,工会组织不再吸收他们加入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对于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会员离休、退休和待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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