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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0-6-27 浏览次数:4893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和《关于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答复》规定:

    ①会员每月应向工会组织交纳本人工资收入05%的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会费;

    ②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

    ③会员所得各种奖金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护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津贴、稿费收入以及按劳动保护条例或其他法令规定所领取的各种补助费、救济费、退休金、退职金均不交纳会费;

    ④会员离开工作岗位,如退职、离休、参军及六个月以上离职学习、疗养等可免缴会费;

    ⑤工会会员有特殊生活困难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或车间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交会费。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仍按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交纳会费。会费收缴应按工会章程的规定每月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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