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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配备和产生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10-6-27 浏览次数:3054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统一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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