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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员人数限制
发表时间:2010-10-3 浏览次数:1641

    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凡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均应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度内连续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的企业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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