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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哪些人员?
发表时间:2010-10-3 浏览次数:1400

除本人自愿外,下列人员不能成为经济性裁员的对象:

    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鉴定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及其以上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 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嘱(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5、 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

    6、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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