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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网-用人单位其他裁员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0-10-5 浏览次数:1532

    本网在本章节主要介绍的是经济性裁员情形下,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裁员事宜。一般来说,裁员指的是企业在濒临破产并已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成批量地解除在职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的一种减员行为。依据上述概念,裁员的主要特征是裁员的对象不是1-2名劳动者而是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解除个别劳动者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上的裁员概念。

    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的裁员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过错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关系;2、过失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不能胜任工作”、“非因工负伤”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下的裁员。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下的裁员。

    如用人单位进行的是非经济性裁员,程序较经济性裁员来说简单了不少,主要是行政审批程序方面的便利,赋予了用人单位用工方面的自主管理权。尽管这样,必要的程序还是应当履行,例如书面告知义务及民主听证义务的履行是不可缺失的。具体到程序上如何处理及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您可以参阅南京劳动律师网企业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专题“经济补偿”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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