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民主管理 裁员调岗 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 招聘录用 仲裁诉讼 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 | 激励模式 | 激励机制 | 激励对象 | 购售股权 | 权利义务 | 设计实施 | 作用价值 | 法律法规 | 其他指引 |
制度起草热点文章
制度起草最新文章
制度起草
规章制度的起草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
发表时间:2010-10-5 浏览次数:1434

    1、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行政机构,并由其代表用人单位制定并以用人单位名医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其他管理机构,不具有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资格,只能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活动。企业内部某个部门自行制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则存在法律效力风险。因此,即便是企业内部某个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防止发生效力风险,最好以企业的名义发布。


    2、规章制度是规范,是针对权利义务的设定,而不能针对个别人个别事件,如企业就召开某次会议的特别决定就不是规章制度,但企业就会议制度作出的规定就是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


    3、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明确其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