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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制定的条款
发表时间:2010-10-5 浏览次数:1697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我们对上述条款的解读为:

    首先,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明确了哪些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对劳动者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章制度);

    再次,明确了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制定过程;

    最后,明确了工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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