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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赔偿责任】劳动者因履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析
发表时间:2017-11-3 浏览次数:104

【法律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分析探讨】


    第一、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依法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以约定为前提和基础。如双方没有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约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应不予支持。这里的约定既包括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合同性质类似的双方约定,也包括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存在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第二、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应当是与履职行为有关,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劳动者因个人非劳动因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不在本文考虑的范围内。例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对其进行处罚后,劳动者为了泄愤损坏了用人单位的财物,此种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关于劳动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劳动者也应当需要对损坏的财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劳动者主观上应当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是因劳动者的一般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从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实际损失。同时,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劳动者的过错程度;2、劳动者的工资收入;3、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4、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比例,等。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应当在结合上述因素后对赔偿责任的比例予以客观认定。


    第五、从责任承担的方式分析,当劳动者处于在职状态的,用人单位可主张劳动者以工资以外的财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的,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比例从劳动者的月工资(应发工资)中按月扣减直至清偿完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约束的扣减劳动者尚未结算的工资或一次性向劳动者主张尚未清偿的损失金额。


    第六、从纠纷性质和救济途径来看。无论是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扣减工资,两种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劳动者拒不承担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或者用人单位违法扣减劳动者的工资的,利益受损方都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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