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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解析
发表时间:2017-11-4 浏览次数:101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探讨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于第二十条的解析,包括: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种责任属侵权的民事责任,这种损害称为侵权损害。根据侵害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是侵害财产所有权,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第二是侵害人格权,如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用人单位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三是侵害知识产权,如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所谓损害,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后果,包括财产权利的损害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凡是能以货币来表现的损害属于财产权利方面的损害;凡是不能用货币来表现的损害则属于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于侵权损害,我国《民法通则》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但最基本的还是赔偿损失的方式,换句话说,侵权的民事责任基本上是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不排除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要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第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造成了损害事实;第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关于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两种: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这两种方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发生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时,本条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使其成为法定计算标准。至于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是指除成本和税金外的所有利润。所谓的“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指被侵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常采取对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的方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并运用恰当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追究侵权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进行调查,一般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其性质属于实际损失的范畴,应由侵权人承担。值得指出的是,调查费用应当合理,其范围和标准,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惯例。调查费用是否合理,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处理该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认定。


    将上述法律规定与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后可以发现:第一、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的,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种类上属于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中,劳动者需要对因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是上述法律法规将劳动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相关联,为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给予了指引。如果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中存在违约金条款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直接主张违约劳动者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第二、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涉密劳动者依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只是当劳动者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时,劳动者承担的责任种类就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主张泄密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中的赔偿责任。第三、劳动者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以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为第一顺位。当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也可以依法确定为劳动者因此所获得的利润。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中只提到了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但实际上除了赔偿损失外,劳动者还需要同时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包括停止违约(侵权)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防止用人单位损失的扩大以及赔偿用人单位为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合理费用通常包括:交通费、公证费、查询费、调查员的费用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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