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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赔偿责任】如何正确理解劳动者因瑕疵履职承担用人单位损失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1-3 浏览次数:107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述法律规定已经赋予了用人单位法定权利依法追索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主张首先支持概率极低,其次是即使最终胜诉,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金额也不会全部得到赔偿,原因是什么?我们认为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1、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2、用人单位存在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3、前两点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这三点从法律上希望达到举证充分的要求是非常困难的。第一点需要用人单位以岗位职责、员工手册、规章制度辅助劳动者的过错行为达成举证责任。如果仅仅是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行为,是无法实现证明过错行为是否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的。第二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实践中存在很难量化或举证存在困难的客观情形,直接损失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就更难举证证明。第三点因为劳动者的工作存在分工和管理,很难去证明某一损失就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举证责任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法律上的漏洞,都会成为劳动者抗辩的理由和要点,从而出现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二、权利义务。法律上之所以在判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且最终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较低,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理由:1、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而这种风险会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交织在一起。如果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自身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就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劳动者显失公平。2、用人单位有救济途径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而将责任转嫁于劳动者的,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商品房开发企业规定客户经理销售的房源如果存在客户毁约要求退还定金情形的,由销售经理承担退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契约在法律上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却将这种责任和风险转嫁给客户经理,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均认为,一个劳动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相当。劳动者不是投资人或企业负责人,其收入相对固定且企业经营业绩或利润与其无关。因此,相比较股东、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收入较高且与企业经营业绩存在直接关联的身份或职位外,劳动者的责权利应当一致。4、用人单位的损害后果通常也与用人单位的管理瑕疵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用人单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多因一果的关系。自然劳动者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比例适当的赔偿责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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