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探讨分析】
第一、适用本条应当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行使解除权的是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第二、所谓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层含义:1、违法:(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不辞而别或不告而别;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后被证明解除理据和证据不足的。2、违约。主要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用人单位的特殊性或工作岗位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与员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事项,但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第三、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为限,赔偿范围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列明的项目主张。虽然上述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与员工约定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但该项目和金额仍然应当以属于实际损失和直接损失为限。用人单位也仍然需要对该约定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第四、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义务包括:1、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约定;2、证明劳动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3、证明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项目的客观存在;4、证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实际损失和法定项目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定损失项目中,第一项“用人单位招收录所支付的费用”通常包括广告费、场地租赁费、采购的劳动用品费用、支付前用人单位的违约或赔偿费用、安排的活动费用等等。第二项“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并非仅指用人单位为设置服务期而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费用,还包括用人单位为安排劳动者进行一般培训而支付的费用,例如岗前培训、技术培训或实操培训等。(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