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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条款效力】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调岗安排条款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7-11-26 浏览次数:124

    本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讨论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关于调岗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这里再做一次强调和细化。


    很多用人单位起草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都有以下类似表述的调岗条款:“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无条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同意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员工无条件同意执行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无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用人单位设置上述调岗条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劳动合同的效力保证调岗条款的效力,从而实现调岗的自主化和合法化,降低调岗的操作难度和法律风险。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上述条款引发争议后被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否定的概率是很大的。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认为:首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处于弱势,以至于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并非完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供大于求的就业环境下,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往往被迫接受劳动合同的内容。其次,上述条款存在剥夺劳动者法定权利的瑕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工作岗位的变更)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变更是以协商一致变更为主,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为辅的,但用人单位拟定的上述条款无形中剥夺了劳动者协商变更的权利,使得劳动者在调岗的问题上丧失了协商的机会。


    上述结论并不是彻底否定用人单位所有调岗条款的法律效力,而是指出用人单位在调岗条款内容的设定上应当更为科学、更为细化,在权利义务上更加平等。在此举一个例子进行说明:“工作岗位的变更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同意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1、连续两个季度在原工作岗位经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2、因员工所服务项目存在固定合作期限,当合作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可将员工调整其其他项目的相同或近似工作岗位。”上述表述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使得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就在法律上对将来被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予以知悉,这相对上述压制性很强的条款来说就充分保证了劳动者的权利,体现出了条款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将未来可能存在的调岗情形以列举式明确在劳动合同中,相比较含糊其辞的调岗条款来说就确保了劳动合同内容的科学性、确定性和合法性。如日后双方发生争议纠纷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该合法有效的条款为自己合法调岗提供充分依据。(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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