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律师评析】
此规定被置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解除章节,主要是为了明确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关于单方变更权的行使只是在具体罗列条款中附带明确。在此我们不就解除的问题过多阐述,只就单方变更权行使的注意事项简单叙述如下: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首先需要明确非条款的适用对象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而不是患有职业病和因工负伤的劳动者。
2、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医疗期的期限可以参照国务院或劳动部的具体规定,主要是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
3、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该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单方变更权利。
4、调整工作岗位后,该劳动者的薪酬标准也应当随之调整。
律师提醒: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留劳动者的病历或者负伤治疗的证据,并要求劳动者提供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要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因和事由,并保证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相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异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