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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整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条款应如何正确约定?
发表时间:2010-9-5 浏览次数:2565

    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这两者都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工作内容一旦确定,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工作内容,如需变更,应当协商一致,且应采用书面形式。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实现灵活调整岗位的目的,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选择笼统的大岗位概念,如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然而这并不能达到目的。司法实务中,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为约定的岗位,如果用人单位调整,需要约法进行或重新协商。也有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附带这样一句话,“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以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调岗便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但其实,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用人单位要想实现调岗的目的,不能靠那些抽象模糊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而应设计出明确具体且合理的调岗条款,列明调岗的具体条件,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支持。请看下面这个劳动合同范本中的条款: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为 或 :

    (一)连续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

    (二)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

    (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

    (四)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公司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岗的;

    (五)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

    (六)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

    (七)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

    (八)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

    (九)其它原因: ”

    工作地点条款与工作内容条款的道理是一样的。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随意调整工作地点,如果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或“全省”,那么会被认为是在免除单位的责任。所以一般认为,工作地点至少要约定到市一级。也可以另外约定一些具体的调整工作地点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参考上面调整工作岗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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