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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遇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情形下变更劳动者岗位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0-9-5 浏览次数:1771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评析】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劳动法》颁布后,当时的国家劳动部为了指导各县、市、自治区的劳动部门正确贯彻实施,制发了《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作出了以下说明:“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企业资产转变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以上列举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专家指出,被“兼并”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定位。“企业资产转移”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纳入“经济裁员”的适用范围。“企业转移”在实践中难以遇到。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界定,从审判实践看,客观情况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等无法避免的情况,还应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因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或者产品结构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结果是,导致原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与原劳动合同不得继续履行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与果的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后,用人单位无法按照原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安排原有工作或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时,均需要经过依法与劳动者协议一致。与本条其他几项不同的是,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非前几项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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