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 民主管理 裁员调岗 规章制度 劳动报酬 招聘录用 仲裁诉讼 行政审批
法律法规 | 激励模式 | 激励机制 | 激励对象 | 购售股权 | 权利义务 | 设计实施 | 作用价值 | 法律法规 | 其他指引 |
合理调整热点文章
合理调整最新文章
合理调整
保密协议约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10-9-6 浏览次数:144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