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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0-9-5 浏览次数:1980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律师评析】

    我们在此仅讨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岗位的注意事项。

    1、证据方面。如何举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如何量化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此,除了劳动合同之外,还需要其他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予以配合和辅助,形成证据链条。不然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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