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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依法监督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细则范例
发表时间:2010-7-12 浏览次数:1632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劳动权益,稳定就业,努力避免裁员,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力促企业与职工的互利共赢,确保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条:在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过程中,企业工会应依法履行监督、维护职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企业工会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指导和帮助该企业工会依法履行监督、维护职责,并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取得沟通,全面掌握裁员情况。

    第五条: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履行经济性裁员程序:

    (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员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

    第六条:工会应监督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八条:企业工会在接到企业裁员告知后应立即开始征集全体职工意见,必要时召开职代会予以讨论,并及时将企业裁员告知、目前生产经营情况、职工意见及本级工会对裁员必要性和后果的分析评估结果报告上级工会。同时加强与企业党委、行政的沟通,努力做好劝导工作,尽量避免裁员或少裁员。特别是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并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应裁员。

    第九条:如确实无法避免裁员,企业工会应发挥好自身的维护职能,合法、合理地在裁员过程中为职工争取利益。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召开职代会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和完善,经通过后实施。非公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审查,并有责任提出职工对裁员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方案中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内容的修改意见。

    第十条:企业工会有责任监督企业按法定程序裁员,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环节,应立即报告上级工会,并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和上级工会依法介入,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有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依法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好协议书,并监督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在企业进行裁员的过程中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进展情况,待企业裁员结束后应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裁员过程、结果及职工的反响,其上级工会应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应将企业裁员全部资料存档,如企业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工会有责任提请企业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招用。

    第十四条:在裁员过程中,如企业工会履职不力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其上级工会应立即代其履行,并将情况上报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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