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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和监督作用
发表时间:2010-7-12 浏览次数:1380

    《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在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作用作了如下规定:

    (1)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会法》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监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工会法》第21条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以调整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规定,工会可以就劳动合同的管理等与企业进行协商,为工会参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4)对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5)调处劳动合同争议。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合同争议进行调解。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①。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在劳动争议中所占比例较大。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及时在企业内部化解矛盾;作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之一,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帮助和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我国地方劳动合同立法基本承袭了《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只有少数地方对此作了一些改动,使工会的作用更具体化。如上海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突出了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者的身份。同时,对用人单位裁员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二是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② 这些内容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加强了工会参与和维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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