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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用人单位裁员中履行监督职能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0-7-12 浏览次数:1267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程序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雇员工的必经程序,在这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为了保障工会对企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是赋予工会对单位“不当解雇的纠正权”。关于工会的监督程序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1)虽然法律赋予了工会“解雇员工的知情权”和“不当解雇的纠正权”。但是解雇员工的最终决定还是由企业一方单方决定的,企业只是“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2)如果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未通知工会,是否有补救途径。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第六条之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通知工会并由此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予以补正。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通知了工会的话,则可以算作用人单位进行了补正。

    (3)如果用人单位未设立工会,那么工会程序如何实施,法律并未给出答案,司法裁判口径也不尽一致。有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亦可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或当地总工会意见的方式履行该法定程序,亦有观点认为,考虑到用人单位本身未设立工会,客观上难以履行告知工会的义务,因此无需工会程序。

    (4)备注:如果是企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经过工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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