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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产生程序如何
发表时间:2012-1-22 浏览次数:1366

    依据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由以下人员构成:


    (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


    上述组成人员产生的程序应当是:


    (1)职工代表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如果企业没有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全体职工通过民主程序推举产生。


    (2)企业代表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定;


    (3)企业工会代表是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备注: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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