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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案规则和程序简介
发表时间:2012-1-22 浏览次数:1218

    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调解委员会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案件受理后,由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员对案情进行调查,明确事实。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三、由调解员召开有双方参加的调解会议,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总结争议焦点,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四、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其中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出具与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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