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十)
裁判要旨:事业单位安排职工进行专业进修,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有权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作者: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事业单位 专项技术培训 服务期 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唐某与某大学签订聘用合同书。2012年7月,双方签订《教师自费出国学习保留职位协议书》,协议约定某大学同意唐某自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9月自费出国学习,并在此期间为其保留职位(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唐某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医疗、劳保福利等各项待遇,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考核年限;唐某进修期满后应为某大学服务满5年,停薪留职期满,若唐某逾期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并须偿还某大学资助在访学期间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校内岗位津贴及违约金;唐某虽已回某大学工作,但未满服务期辞职或调出,服务期内工作每满一年,减免以上所有费用的20%,不满一年按月折算。2016年5月唐某领取了博士证书。2016年11月某大学向唐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2017年4月20日,某大学以唐某回国后,拒不办理相关手续,并擅自再次离境,未前来正式入职,情节特别严重为由,与唐某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后某大学经仲裁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进修期间工资、津贴及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教师自费出国学习保留职位协议书》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唐某在2016年9月停薪留职期满后,未按该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返校复职,其应当按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唐某主张其未按期返校系因博士论文答辩、论文完善、学历认证等客观事由,并已向某大学提出了延期返校的申请,但无证据证明某大学已同意其延期返校的申请,且唐某所述的事由,皆属于在其进修过程中必然的、可预知的安排事项,并不具备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性质,故上述事由并不阻碍唐某违约行为的成立。现唐某违约事实成立,应按约向某大学支付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
当前社会处于鼓励创新提倡学习、追求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的新时代,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岗位上继续深造提升工作技能,也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人才的市场流通性,决定了用人单位不愿意承受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投入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服务期规则是劳动者自愿对其辞职权作出的限制或放弃,其中违约金的约定更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的定心丸。遵守服务期约定是个人诚信的体现亦是劳动者职业道德操守的基本要求。本案的审理不仅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也鞭策了消极履行约定的当事人,进一步提倡爱岗、敬业、诚信、奉献的职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