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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证据的准备(商业秘密案件)
发表时间:2009-5-10 浏览次数:1189

    这是一类让用人单位最感到头疼的案件。其表现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这种情况现在很多,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些劳动者将单位的秘密带到新的工作单位以提高自己的身价,还有的人自己当起了老板,这样原单位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这种争议的受害者通常是单位,有的时候甚至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事前防范工作,防微杜渐。对于拥有商业秘密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特别注意:首先,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动者的各方面条件、资格,除专业背景、文凭学历等“硬件”之外,还应当特别了解其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等“软件”;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要求劳动者信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专项条款。对于违约责任,除了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当约定违约金,以期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于有些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协议约定为企业提供服务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发生了这类争议,作为用人单位一方,首先要准备的证据就是对其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首先要证明自己作为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性,即通过何种手段了解并掌握了这一商业秘密。然后要根据商业秘密的特征准备证据,简单地说,这部分证据可分成三个部分:一、证明这一商业秘密通过公开渠道是无法得到的;二、这一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并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三、单位对这一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具体的证据类型和收集的方法也因商业秘密的不同类型而不同。在此类案件当中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发明专利等技术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像单位的供应商、分销商及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也属于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劳动合同中有要求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或要求劳动者遵守的有关规章制度中有类似规定,则劳动合同与相关规章制度是重要的证据;再次,对方有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实,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具体凭据加以证明;最后,若系其他单位侵权而因此造成损害,原劳动者与该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的,还需就上述两者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上述证据惟有一一落实,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才能获得较为有利的结果,最大程度地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须附带一提的是,在双方协商无法解决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是,这一申请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有另外一个时效也是当事人应当注意的,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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