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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诉衔接】诉讼阶段与劳动仲裁阶段应遵守“禁止反言”原则
发表时间:2018-3-4 浏览次数:188

    禁止反言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违反先前的言论。在法律原则上它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等行为时,在表示出相应的言词后,要对自己的言词负责,不得为己利而作出否定先前言词的言论。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规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场合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进行承认后,不得随意撤销,或者主张与承认事实相反的事实的一项规则。这里的当事人的承认也称为自认。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即当事人在进行承认这种处分行为后,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程序安定原则,即当事人作出自认后不能出尔反尔,擅自推反自己承认的事实,避免由此在审理中产生混乱,确保程序的重要地位和明确。它还体现了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一、禁止反言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体现;二、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陈述的内容和言辞不得不一致或者存在矛盾;3、承认对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或提出的主张后,不得撤销,也不得提出相反主张和意见。四、禁止反言原则的出台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以实现节省司法资源和提供司法效率。


    具体到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原告)作为具体诉求的提出方必然会依据某种法律关系和证据主张自己的权益成立,而被申请人(被告)作为诉求权益的潜在承担者必然会依据某种法律关系和证据主张申请人(原告)的诉求不成立。因此,在劳动仲裁阶段,如案件涉及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双方必然会对诉争权益提出自己的主张、进行观点的陈述和证据的举证和质证。而上述内容一旦被记录在案,如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无论是否正式出具裁决)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的,双方均需要遵守禁止反言原则,即对之前在仲裁阶段中提出的主张、陈述的内容予以承认和执行,另一方也可以提供仲裁阶段的庭审视频和庭审记录对另一方相反的意见和观点予以反驳。例如: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是认可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但如其不服仲裁裁决诉诸法院后又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其两种主张存在明显出入和矛盾,即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包括:1、另一方同意己方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可以排除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因为一方实施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行为时,往往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对另一方的权益或主张构成反驳或妨碍。如另一方对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和观点予以承认的,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法律不予干预。2、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之前的言辞和主张的,且程度上必须是对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存在决定性影响的。所以,用人单位在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双方争议焦点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和诉求权益的陈述必须谨慎对待,思路清晰,切勿轻易发表肯定意见或直接承认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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