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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无法送达的被申请人可以公告送达
发表时间:2012-4-21 浏览次数:2309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送达的程序性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自然也不例外。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中,作为申请人来说,有义务提供被申请人明确的、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便于劳动仲裁机构能够及时准确的送达仲裁材料。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无法将仲裁材料送达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绝接收仲裁材料的,在向申请人释明后,劳动仲裁机构应当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仲裁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劳动仲裁机构可以正常开展庭审程序并可以作出缺席裁决。裁决作出后,同样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公告送达,送达期限届满后,劳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刘毅律师)


    附: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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