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1、“四十五日”的起算时间。依据上述规定,四十五日审结期限的起算时间是“劳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而非“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之日”。
2、劳动争议案件的最长审结期限为六十日。
3、劳动仲裁机构超出上述期限仍未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书面申请不再由该机构审理该案,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书,当事人持该决定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