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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终局裁决救济操作指引
发表时间:2011-6-11 浏览次数:1560

【申请撤销仲裁的法定情形】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仲裁的时间】


    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应当自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广州路35号立案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的程序】


    1、领取《仲裁裁决书》;


    2、起草完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3、提供仲裁裁决符合撤销情形的证据;


    4、缴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费用400元;


    5、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对撤裁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6、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对案件作出民事裁定;


    7、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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