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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能否增加诉讼请求
发表时间:2011-6-19 浏览次数:2176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除用人单位就拖欠劳动报酬出具欠条的案件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可由人民法院处理外,其他的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履行劳动仲裁审理的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条规定从字面意思上看是说劳动案件本身,其实还涉及到劳动者提出的具体仲裁请求。往深层次理解,就是如果当事人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增加了在仲裁阶段未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话,也将会被人民法院视为该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对于该诉讼请求有权不予处理。


    上述规定也有例外,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法院阶段增加的该项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应当合并审理。那么在如何理解“该项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呢?我们认为:不可分性的认定:第一,要明确认定不可分性的比较对象,即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包括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后增加的诉讼请求,也包括申诉请求事项的请求,讼争的劳动争议就是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争议。第二、增加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必须是同类的劳动争议,否则,就谈不上可分性。第三、增加诉讼请求必须是在仲裁裁决程序中不能增加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裁决后新发生的。(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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