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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何时生效
发表时间:2012-3-2 浏览次数:1756

    劳动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来说,仲裁裁决书最后一页落款的日期并不是裁决书的实际送达时间,仲裁裁决书的实际送达时间以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载明的日期为准。


    例如:仲裁裁决书是2012年1月1日作出,2012年1月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当事人不服欲提起诉讼的,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当自2012年1月6日起往后计算15日。在该15日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如裁决中涉及金钱给付内容的,通常裁决书会将金钱的给付时间确定为裁决生效后的某日。因此,仲裁裁决的生效时间不仅仅关系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还关系到负有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的履行期限。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劳动仲裁机构在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时不太可能同日送达,如果送达的时间存在先后的,裁决书生效的时间以后送达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往后推算15日来确定。(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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