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的45天审结期限是工作日还是包括休息日 |
发表时间:2014-6-21 浏览次数:17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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