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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前置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发表时间:2011-6-27 浏览次数:1143

    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后一方申请前置调解的,如若双方就纠纷内容协商一致的,应当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按照双方签字的谈话笔录制作《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下列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方式和期限,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救济途径;


    (三)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组织的印章;


    (四)调解协议一式3份,由调解组织备案1份,当事人各执1份。


    备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后,经双方同意并且在符合置换为仲裁调解书的条件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将一般调解书置换为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相对于一般调解书来说最大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给付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收受方可以依据仲裁调解书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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