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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9-16 浏览次数:1835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宁金管〔2010〕64号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0年1月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缴存基数为2009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0900元),最低不低于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960元,溧水县、高淳县790元)。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


    3、企业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标准详见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


    4、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不执行此文件,仍按照宁金管(2010)39号文件规定的调整时间、调整口径以及缴存基数上限9900元,下限850元(溧水县、高淳县为700元)的政策执行。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建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0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填写《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建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建行网点。


    4、各建行网点按单位提供的资料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要确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准确,并将修改后的信息返回给单位核对。单位和各建行网点应当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5、各单位在缴存2010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后办理新的缴存基数的生效手续,各建行网点打印调整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单位盖章确认。单位在缴存2010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时将盖章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给各建行网点。


    6、在本文件公布前,单位已按2009年规定的上下限政策调整住房公积金或按原基数缴存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补缴因少调或未调基数产生的差额。


    五、调整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对建行提供的《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上所列的职工,单位应当全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2、单位在领取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的数据信息上直接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表格或数据信息返还建行。


    3、单位应当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8月25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调整 2010年 通知

抄 送:省住建厅,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0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0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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