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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9-4-13 浏览次数:1683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5-30
【法律文号】:宁劳社[2001]4号 【执行日期】:2001-4-1


转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企业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劳社险函[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 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性用工,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均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包括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6%,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为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有的缴费年限(含按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职工个人 帐户的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变更,养老保险待遇等一律按《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宁政发[1998]2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福字[2001]1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四、2001的3月底前机关事业单位已使用的临时工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从2001年4月起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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