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任何一方无续签意向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008年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给付的规定。
以后在实践中,如果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任何一方在该合同到期后不同意续签新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付该劳动者最早自2008年至合同到期年份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是无需计算在内的,因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对之前的行为是没有约束力的。
例外: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上述福利待遇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那就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同意续约,并且所提供新合约的劳动条件或劳动待遇与之前到期合约所享受条件和待遇保持一致或有所提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约,用人单位就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了,相当于劳动者拒绝了用人单位一份更好的新合约,所以法律上就不再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请求。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何固定保留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新合约的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否则一旦劳动者反戈一击,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新合约的,将要承败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