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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书
发表时间:2009-5-26 浏览次数:1739

根据《XX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XX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北京市

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就乙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从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下岗证》;

   2、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

   4、掌握了解乙方的求职情况,负责提供再就业服务、组织乙方参加职业指导、再就业训练、推荐就业机会,帮助乙方实现再就业;

   5、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6、负责处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问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2、凭《下岗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3、凭《下岗证》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4、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有关就业、培训优惠政策;

   5、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6、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自己求职情况;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三、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2、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3、自谋职业的;

   4、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就业的;

   5、两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

   6、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7、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五、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企业再就业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

 

   甲方:                             乙方:

   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劳动部门代章)               ( 职工本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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