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能要求交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发表时间:2009-4-23 浏览次数:1253 |
案例:某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2年后,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提出:如果该职工要解除合同,就得如数交回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该职工不同意,发生劳动争议。 专家评析:这起案例涉及的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不可以要求他交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问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是说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执行。这笔钱是职工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劳动者依法得到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即使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只能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其退回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过,如果单位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是否退还,则应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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