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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用人单位应诉前的前期准备事项
发表时间:2014-3-1 浏览次数:815

    一、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固定相关的事实。


    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规定上无非就是那几种情形。我们在这里概括一下,若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为无需给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纠纷成案的可能性非常大,用人单位务必在解除决定作出之前就应当根据解除的事由固定相关事实。例如,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固定的事实包括:(1)劳动者违纪违反的是什么“纪律”?该纪律是否成文或有明确规定?(2)若有制度规定,则该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3)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4)如何证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5)如何界定该损害后果为“重大损害”?


    二、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固定相关的证据。


    一般来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中用人单位所需要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第一,【解除条件类】(1)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严重违纪的行为;(2)入职材料:用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3)考勤记录:用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4)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5)调查笔录:用以证明违纪劳动者存在自认过错行为的事实;(6)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过错行为的事实。第二,【解除程序类】(1)解除决定送达劳动者的证据材料;(2)解除决定征求公会意见或送交所在地街道公会备案的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用人单位应在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给经办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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