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发表时间:2009-5-7 浏览次数:150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3〕17号


四川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临时工的请示》(川劳仲〔1992〕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提出的某些企业采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一项短期工作发包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 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怎样确定用工主体及赔偿责任的问题,我们认为:

    当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由于职工本人没有招用临时工的权利,所以应由企业按 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1号)负责招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按《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时,如果包工负责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有用工权,则 其应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发〔1989〕5号)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如果 包工负责人未经批准非法用工,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临时工的工伤待遇也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并按一九五三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及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