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