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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自定标准
发表时间:2009-5-13 浏览次数:2192

【典型案例】

  今年2月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举报,对上海富哒丽制衣有限公司实施了监察。经查,这家单位是一户从事服饰加工的合资企业,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极不规范,共存在五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未按规定缴纳90多名本市职工的社会保险费;3、未按规定缴纳130多名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费;4、违法延长200多名劳动者的工作时间;5、未按规定支付200多名劳动者的加班工资15万多元。据单位介绍,该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确定后,无论是正常时间做出来的还是加班做出来的,其计件单位都不调整。单位认为是多劳多得,没什么问题。目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经责令这家单位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同时还将对其他违法行为做进一步处理。


【专家点评】

  根据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1、平时安排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2、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工资;3、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该单位应当补发这些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友情提醒】

  “五一”、“十一”刚过,往往有不少人对长假期间加班工资的问题进行咨询。根据规定5、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日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日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除双方有约定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月工资的70%;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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