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劳动用工备案
行政执法事项编码:NJ01LB-QT-0011
行政执法主体: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2、《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求职者报名登记后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行政执法流程:南京市劳动用工备案流程图
收费金额:合同鉴证收费:2元/人次(收费依据:宁价房[2001]330号文);残疾人、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免收合同鉴证费用。
承诺时限: 材料齐备,现场办理
办理部门: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86590838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84500509
办理地点: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